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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撞车酿灾祸 司法救助暖人心

发布时间:2018-09-17 16:32:45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22日17时,被执行人祝某某驾驶一辆轿车与杨某某驾驶的带挂货车追尾相撞,造成车辆损坏且轿车内的乘车人孙某某受伤严重。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祝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超标,确定其为酒驾。祝某某负主要责任,杨某某负次要责任,而杨某某受雇于屈某某且车辆在保险公司有强制保险。孙某某无责任。肇州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孙某某所受损伤属重伤一级。

    经肇州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祝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赔偿孙某某各项费用132167.61元。杨某某、屈某某共同赔偿孙某某566257.55元。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并未如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多次商谈无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工商登记、车管所、银行、房产的部门确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然而,考虑到申请人伤势较重,医疗费用负担很大,而且刑事受害人往往因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身体和心灵的双重伤害,失去生活的勇气,受害人家庭生活也可能陷入极度贫困,而被执行人又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院同意孙某某母亲提出的申请,依法依规向孙某某提供司法援助。希望能够对孙某某产生帮助,使其能够早日康复,积极阳光地面对生活。

文章出处: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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