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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雷霆扫赖”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典型案例1

发布时间:2019-02-21 16:11:58


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妨害公务案

    一、基本案情

    黑龙江某储备物资局(以下简称储备物资局)与哈尔滨某酒店、李某某(该酒店董事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一审、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哈尔滨某酒店、李某某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从哈尔滨市道里区某处房产中迁出,并给付损失费31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哈尔滨某酒店、李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5年1月22日,储备物资局向道里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7年7月25日,道里区人民法院向哈尔滨某酒店发出公告,限其在2017年8月20日前迁出房屋。经执行人员多次催告,李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不迁出房屋。2017年12月1日,道里区人民法院依法实施强制迁出。在执行过程中,李某某声称自己患有抑郁症,数次以死相威胁,拒不配合法院执行。2018年3月13日,李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依法逮捕。另据查明,2016年12月14日,李某某驾车与行人发生剐蹭,因在执法过程中殴打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并涉嫌妨害公务罪,公安机关曾于2016年12月15日对李某某取保候审。2018年4月8日,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妨害公务罪,并向道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哈尔滨某酒店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情节严重,李某某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此亦应承担刑事责任。此外,李某某于2016年12月14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2018年4月20日,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决哈尔滨某酒店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二、典型意义

    李某某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在法院多次催告后,仍然拒不迁出房屋,严重干扰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因李某某曾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曾袭击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并构成妨害公务罪,故法院依法对其进行数罪并罚。本案属于拒不执行判决罪单位犯罪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应的刑罚,既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也为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单位犯罪案件积累了宝贵经验。

文章出处:黑龙江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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