亢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单某某与亢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亢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单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88,000元、利息6,720元(按本金88,000元,月息2分计算,计算至2015年10月)。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亢某某未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单某某向铁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并向亢某某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亢某某在指定期限内既未报告财产,也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后经查明,2017年1月17日,亢某某委托刘某某将其名下位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的一处建筑面积为112.24平方米的房产,以人民币43万元的价格卖给冯某某,但亢某某并未将卖房所得款交到法院,致使单某某申请执行的债权无法得到执行,给单某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8年1月5日,铁锋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但公安机关未在60天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2018年5月16日,单某某向铁峰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法院依法追究亢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2018年5月18日,亢某某被依法取保候审。2018年9月17日,亢某某被依法逮捕。2018年9月26日,在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后,铁峰区人民法院判决亢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亢某某具有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但其故意转移名下财产,规避法律责任,致使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条件。申请执行人单某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使被执行人亢某某受到了应有的制裁。该案例将教育和激励更多的申请执行人通过行使自诉权,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亢某某这样的老赖不再逍遥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