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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雷霆扫赖”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典型案例3

发布时间:2019-02-27 14:59:36


典型案例三

    邓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9月29日下午14时,邓某驾驶一辆松花江微型汽车,将骑自行车下班的于某撞倒,导致于某下肢截瘫并失去劳动能力。2015年,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邓某给付于某各项赔偿金共计108万元。判决生效后,邓某一直下落不明。2016年10月7日,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邓某于2014年9月29日将自己经营的一家电脑公司兑出,并于2015年9月18日、2016年8月31日将名下位于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牡丹江市广厦新城的两处房产变卖,以逃避执行。执行人员通过对银行的调查还发现,邓某在哈尔滨银行的账户资金往来比较频繁,最大的一笔竟高达33万元,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爱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1日将相关犯罪线索及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2018年3月21日,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对该案正式立案侦查。2018年5月28日,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经依法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8年8月23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向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8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在庭审过程中,邓某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懊悔,欲一次性赔偿于某人民币50万元,期望得到于某的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其进行宽大处理。2018年10月25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邓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二、典型意义

    在该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因一起交通事故丧失了劳动能力。被执行人在明知申请执行人生活和工作已陷入困境的情况下,不仅不积极主动地履行赔偿义务,还通过隐匿、转移名下公司、房产的手段,故意规避执行,逃避法定的履行义务,导致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尽管邓某在庭审过程中主动要求一次性赔偿损失,取得了于某的谅解,但这并不妨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文章出处:黑龙江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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