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王海龙等17人涉黑案
基本案情
2014年起,被告人王海龙纠集王刚等人,以成立运输公司为依托,在公路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的庇护下,从事为在哈尔滨市辖区违规、超载大货车提供非法保护的“保车”业务,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王海龙为组织者、领导者,王刚等3人为骨干成员,纪波、曲洪才等11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4年至2018年,该组织共实施敲诈勒索犯罪57起,寻衅滋事犯罪2起,妨害公务犯罪1起,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犯罪1起,非法获利500余万元。2017年,王海龙通过贿选等手段,当选为哈尔滨市道外区巨源镇小山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谋求政治地位,把持基层政权。
裁判结果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海龙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对哈尔滨市的建筑运输行业形成了一定范围内的非法控制,严重破坏当地交通和社会生活秩序。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王海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张琪等1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六个月至二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对张琪等4名被告人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分别对郑明志等11名被告人并处1至30万元不等罚金。宣判后,王海龙等12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