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六
倪某胜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延寿县某建筑公司与延寿县某粮油公司债务纠纷一案,2015年8月26日,延寿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延寿县某粮油公司分四次给付建筑公司工程款共计人民币390万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延寿县某粮油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延寿县某建筑公司于2015 年11月3日向延寿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延寿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向延寿县某粮油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还款及财产报告义务。后经法院查明,延寿县某粮油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与某粮食收储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将其名下的储粮仓库租赁该公司使用。2016年4月11日,为逃避法院执行(因原公司账户已被法院查封),延寿县某粮油公司在银行了开设新的对公账户,并于2016年9月5日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倪某胜。另据法院查明,粮食收储公司在2016年7至9月期间,先后4次向该账户汇入仓库租金108万元,延寿县某粮油公司未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也未履行给付义务,还将其中的60余万元挪作他用。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期间,延寿县某粮油公司分3次偿还申请执行人75万余元。
因倪某胜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7年7月28日,延寿县人民法院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18年1月22日,延寿县人民检察院向延寿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经审理,延寿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倪某胜在担任延寿县某粮油公司股东并实际经营期间,拒绝报告财产情况,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8年10月29日,延寿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倪某胜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倪某胜在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后,私自违法转移公司财产并挪作他用,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严重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定条件,依法应予严惩。延寿县人民法院结合被告人倪某胜的犯罪行为和悔罪表现,依法做出了公正的判决,切实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了刑事制裁手段的强大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