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八
金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田某某与金某某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案,2013年12月9日,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金某某赔偿原告田某某人民币15.7万元。判决生效后,金某某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田某某向讷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4年4月10日,讷河市人民法院向金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金某某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金某某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经法院查明,金某某故意隐瞒其曾在2013年购买一处位于讷河市通南镇用于经营的门市。2015年11月20日,讷河市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强制执行。在房屋流拍后,田某某同意以保留价15.3万元接收房屋抵债。2016年4月25日,讷河市人民法院发出公告,责令金某某于2016年5月5日前从房屋中迁出,金某某到期后仍拒不迁出,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因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讷河市人民法院将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17年9月25日,讷河市公安局正式立案。2018年3月27日,讷河市人民检察院向讷河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故意隐瞒财产,且拒不迁出房屋,导致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金某某属初次犯罪,无前科劣迹,并取得了田某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2018年6月19日,讷河市人民法院判决金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金某某于2013年购买一处房产,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且不如实申报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同意接收房屋抵债后,金某某拒不迁出房屋,直接导致生效判决无法继续执行,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金某某抗拒执行的行为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法应予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