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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雷霆扫赖”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典型案例9

发布时间:2019-03-21 15:07:49


典型案例九

    王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一、基本案情

    孙某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2月28日,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偿还孙某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120万元。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至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5月10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王某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2016年6月8日,孙某向鸡冠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6年6月12日,鸡冠区人民法院向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其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2016年7月18日,王某将其持有的某养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中的38.45%转让给其夫妹栗某玲,将其余10%的股权转让给其子栗某宇,并到鸡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公司变更登记,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因王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法院将王某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审查立案。2016年10月31日,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区公安分局对王某正式立案并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2017年8月14日,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区公安分局将案件移送鸡冠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1月4日,鸡冠区人民检察院向鸡冠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鸡冠区人民法院于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案件审理期间,王某与孙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孙某出具了谅解书。2018年7月24日,鸡冠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被执行人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被执行人王某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将其持有的某养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他人,致使判决无法执行。这种无视诚信底线、挑战法律权威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文章出处:黑龙江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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