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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法院2018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十大典型案例1

发布时间:2019-05-05 11:01:47


“大悦城”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终278号

【案情简介】

  2010年,中粮集团先后取得“大悦城”“JOY CITY”等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类不动产管理、商品房销售等。中粮集团取得注册商标后在北京、上海、沈阳等地建设了多个“大悦城”商业地产项目,并进行了广泛宣传,“大悦城”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16年,旭生公司将其在大庆市开发的一个小区命名为“大悦城”,并在售楼处、楼盘表面、广告宣传材料上使用了“大悦城”“JOY CITY”标识。2017年5月8日,中粮集团以旭生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旭生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使用“大悦城”“JOY CITY”商标作为项目名称、进行广告宣传和房地产经营活动,并赔偿中粮集团经济损失30万元。中粮集团不服,以赔偿数额过低等为由上诉至黑龙江高院。黑龙江高院二审认为:中粮集团“大悦城”“JOY CITY”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旭生公司使用“大悦城”“JOY CITY”商标缺乏合理缘由,应认定具有侵权主观故意,且被诉侵权楼盘规模较大,市场价值较高,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低,应予调整。同时,不动产商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消费者在选择不动产商品时,楼盘的地段、品质、户型、价格、周边设施等是消费者考虑的首要因素,商标并非消费者选择不动产商品的决定性因素。且被诉侵权楼盘自身地理位置、户型、当地口碑较好,旭生公司在生效判决作出前能够主动停止侵权行为,中粮集团提出的300万元赔偿数额过高,不予全部支持。综合以上因素,黑龙江高院当庭宣判,酌情调整赔偿数额至120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由黑龙江高院院长、二级大法官石时态主审,中国庭审公开网、新浪网司法频道、黑龙江法院网、黑龙江高院官方微博进行了庭审直播,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台进行了特别直播报道,全国和黑龙江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媒体记者和社会各界人士近百人旁听了庭审。该案的审理及判决,充分体现了尊重品牌价值、加大对侵权行为惩处力度的司法导向,对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激励和保护创新发展的环境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文章出处:黑龙江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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