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硕商店诉桑拓木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号】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5民初7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终411号
【案情简介】
2018年,宏硕商店向法院起诉称,该商店经权利人授权,拥有在宝清县独家经营KAILAS品牌系列产品的权利,并有权主动打击各种假冒、仿制KAILAS产品的侵权行为。宏硕商店发现桑拓木服装店在宝清县自行经营、销售KAILAS品牌产品,经KAILAS品牌厂家两次通知仍不理会,继续销售KAILAS品牌商品。宏硕商店认为,桑拓木服装店违背基本的诚信经营原则,非法销售宏硕商店区域独家授权经营的KAILAS品牌商品,其行为侵犯了宏硕商店享有的商标权和独家代理权,侵占了宏硕商店在宝清县的市场份额,给宏硕商店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以及恶劣的市场影响。请求判令桑拓木服装店立即停止销售KAILAS品牌商品的商标侵权行为,赔偿宏硕商店经济损失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中,宏硕商店起诉主张桑拓木服装店销售KAILAS品牌商品侵占其市场份额,而非主张桑拓木服装店销售假冒KAILAS品牌的商品,故宏硕商店起诉主张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任一商标侵权情形,本案不属于商标侵权纠纷案件。裁定驳回宏硕商店的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对商标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分。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有使用权、禁用权、转让权、使用许可权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具体情形,包括未经许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本案中,宏硕商店并未主张桑拓木服装店销售了假冒KAILAS品牌的商品,而是认为桑拓木服装店在宝清县销售KAILAS品牌商品侵害了宏硕商店享有的独家代理权,而此种情形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任一侵犯商标权情形。即便宏硕商店主张属实,宏硕商店已经KAILAS商标权人授权,享有在宝清县独家经营KAILAS品牌商品的权利,当其发现另有其他经营者在宝清县同样经营KAILAS品牌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宏硕商店亦仅能以KAILAS商标权人未按合同约定保障其独家代理权为由向商标权人主张权利,而无权禁止其他经营者合法经营KAILAS品牌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