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亮子奔腾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初01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终601号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09年5月11日申请,2012年5月23日取得ZL 2009 1 0066929.3“一种置有液体输导仓的发酵罐及其使用方法”发明专利。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2记载:一种置有液体输导仓的发酵罐,包括发酵罐、阀门、软管、管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发酵罐顶部设置有一个可密封的顶部输导仓……。2018年,王某以亮子奔腾公司使用的菌种发酵罐侵害其专利权为由诉至法院。庭审经比对,被诉侵权发酵罐罐体上部输导仓接有供气管道的空气滤菌器,输导仓软管最外端连接的是侧面为滤孔的滤芯,滤芯尾端没有接口,用于过滤空气,不存在液体输导的路径,且滤筒是横向放置。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明确表述“一种置有液体输导仓的发酵罐”,该表述对专利权利要求范围具有实质性影响,应认定对权利要求具有限定作用。因此,实现液体输导是王某涉案发明专利的基本功能,被诉侵权发酵罐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二者区别的技术特征是否属于“等同技术特征”,应审查被诉侵权发酵罐能否实现液体输导。经比对,被诉侵权发酵罐罐体上部输导仓接有供气管道的空气滤菌器,输导仓软管最外端连接的是侧面为滤孔的滤芯,滤芯尾端没有接口,只能用于过滤空气,不存在液体输导的路径,且滤筒是横向放置,也不利于液体输导。王某对此解释为空气和液体都属于流体,在本专利输导仓技术特点的基础上,根据需要接上气泵就可以输导气体,接上水泵就可以输导液体,但其没有举示证据证明被诉侵权发酵罐输导仓输导液体的路径和方法,也没有说明被诉侵权发酵罐输导仓能输导液体的功能和效果。被诉侵权发酵罐输导仓不具备输导液体的功能,因此无法实现涉案发明专利的功能和效果,未落入王某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保护范围。
【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限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均有限定作用。”本案中,涉案专利前序部分表述为“一种置有液体输导仓的发酵罐”,其具体技术特征亦能体现该发醇罐应当具有液体输导仓,能够实现液体输导功能,该部分内容对专利权利范围具有限定作用。被诉侵权产品只能过滤空气,无法实现液体输导功能,因此未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