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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法院2018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十大典型案例10

发布时间:2019-05-05 11:21:32


宋某、吴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号】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4刑初字289号

【案情简介】

2011年4月至2017年1月期间,经被告人吴某提议,并与被告人宋某预谋,二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卫生巾牟利。由吴某负责从福建、江西、浙江等省市万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处联系寻找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卫生巾的人员并商谈价格,将上述情况告知宋某后,由宋某负责与对方商谈购买数量并进行汇款、转账,二人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和呼兰区租用房屋存放购进的卫生巾,并雇佣人员向各地销售。2017年1月16日,公安人员将正在帮助宋某、吴某运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卫生巾的岳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抓获,查获了宋某记录的2011年至2016年期间销售单,并根据二人提供的存货地点查获了包装箱、封口机、打码机、包装塑料皮等物品及假冒苏菲、ABC、七度空间、护舒宝等品牌的卫生巾共价值人民币17万余元。2011年至2016年期间,宋某、吴某购进假冒卫生巾的金额共计173万余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卫生巾的金额共507万余元。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吴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购买并销售,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本案尚未销售的部分系犯罪未遂,依法应从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均系主犯。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吴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百五十万元;被告人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百五十万元;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包装箱、封口机、打码机、包装塑料皮等物品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典型案例。与一般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相比,此类犯罪的行为人虽然自己本身没有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其行为使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直接流入市场,不仅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对名优产品造成不良影响,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还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社会影响恶劣。本案的裁判结果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运用刑罚手段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有助于震慑和预防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文章出处:黑龙江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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