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上午9时40分,肇州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肇州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及公益诉讼的被告人郝某非法滥伐林木罪。该案是肇州法院首例环境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依法由肇州人民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副院长杨树义、刑庭庭长汤锐担任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肇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金莲子,检察员李德辉、李紫芳出庭支持公诉和公益诉讼,被告人郝某及援助律师1名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月13日韩某将位于采油十场南门孔家屯69棵杨树(还有10多棵细树没算钱)以9000元的价格卖给郝某,双方签订了树木转让协议书2018年5月1日,郝某雇佣张姓锯手,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肇州县朝阳沟镇团结村孔家屯屯东路东顺带将78棵杨树伐掉,经肇州县林业局核算被伐树木立木材积15.8139立方米。被告人郝某滥伐林木,使森林植被完全破坏,达到严重损坏程度,公共利益处于被侵害状态,经鉴定,森林植被恢复评估价值人民币7800元。



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均充分陈述了观点,被告人表示认罪悔罪,并愿意积极配合政府的环境整治恢复工作。经法庭调查和辩论,本案的事实和争议焦点基本查清,待合议庭评议后,将对该案择期宣判。
本案中,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要求被告人承担生态修复费用的诉求,与肇州县人民法院一直贯彻的严格认真对待涉生态环境案件在根本理念、宗旨上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均是出于对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高度司法关注。该案的起诉、审理,体现出司法机关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理念和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