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3日,本院受理了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2019年10月10日傍晚17点,被告要求原告前往其住所修建房屋外塑料大棚,原告在体力劳动中从约两米高梯子上落下,致使脑部受伤,当即有昏迷现象且当时并无人员立即通知原告家属,后见原告情况不好,梁某(被告长子)拨打家住永胜乡的出租车司机王某的电话前往肇州县医院就医。期间原告逐渐失去意识,手脚失控,言语模糊不清,肇州县医院医生诊断为创伤性蜘蛛网膜下出血、皮肤挫伤、局灶性大脑挫裂伤、顶骨骨折、左硬膜下血肿、创伤性脑内血肿、右创伤性硬膜脑下血肿并建议转院。在如此严重的诊断下,被告及家属才电话通知原告配偶,故意将原告伤情轻度化,致使原告配偶被哄骗到整个救治过程不知所措。在长达五个小时后原告才送往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就医,故此,由于被告的行为耽误了原告的最佳治疗时间,随后,原告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治疗20天,花去医疗费33897.67元后,经主治医生建议转院至黑龙江珠江心脑血管医院继续接受治疗47天,花去医疗费15750.16元。两次医疗费用共计49647.83元。原告原本身体康健,一直在建筑工地打工,故被告应支付误工费,及在住院期间的医药费、伙食费、医疗器械费用,现被告因此造成终生偏瘫,半身不遂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且要长期被人照顾,因此,被告应支付伤残费,共计296171.23元。2020年9月16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柴某、梁某给付原告于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40,000元,于2020年10月1日给付原告于某某80,000元,于2021年1月1日给付原告于某某60,000 元。调解书生效后双方被告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案件到达执行环节后,执行法官考虑到本案系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1.被执行人年纪较大,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2.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系屯邻,在执行过程中,在考虑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要考虑邻里关系。义务帮工赔偿问题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其实都是受害者,尽量不因此伤害邻里感情;3.申请执行人因义务帮工人受害致使丧失劳动能力,且因治疗导致家庭生活困难,到房产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执行干警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从情理法多方劝导他们要互相理解、互相体谅,共渡难关。最终,在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顺利达成和解协议。随后,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款项,案件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