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案件后续处理工作,贯彻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相统一要求,避免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发生,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回访工作由督察室负责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回访对象:重点对群众反映强烈、涉及未成年人、社会影响较大、社会关注度高等重大案件中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回访。
第四条 回访内容:了解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遵守办案纪律、履行办案程序、采取办案措施、保障被调查对象合法权益情况;了解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满意程度和案件处理后权利义务履行情况;了解当事人对办案人员廉洁自律执行情况和评价意见。
第五条 回访过程中,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对当事人就案件提出的问题耐心做好解释和答疑工作。答疑必须依法进行,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法律尊严有机结合起来,做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六条 回访方式可以为电话回访、约谈回访、入户回访等。需将回访情况登记备案。
第七条 案件回访一般在案件结案后3个月内进行。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也可进行案中回访。督察室每年至少安排组织1次以上案件回访,每次回访必须两人以上,回访结束后及时向院党组汇报回访情况。
第八条 在对回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需要请示汇报的,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提交院党组研究决定。
第九条 回访结果处理
(一)对反映办案人员的问题,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办案人员受到诬告、陷害的,要及时澄清事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对诬告、陷害、打击报复办案人员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