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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州县人民法院发改案件追责制度

发布时间:2021-07-15 13:08:30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院法官行为,增强法官责任感,保障执法公正,强化对发改案件的责任追究,不断提高全院执法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发改案件是指被依法发回重审、改判的上诉案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发改案件责任追究是指上诉案件被依法发回重新审理或改判,在被确认为错误裁判后,由原审案件承办法官应予承担的相应责任。

  第四条 发改案件追责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对有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人员的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坚持重证据、重调查、错案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责任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向我院督察室投诉、举报、控告错案和造成发改案件的相关庭室及其执法司法人员。

  第六条 本院成立发改案件追责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共同组成,督察室承担发改案件追责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办理日常事务。

  第七条 发改案件追责小组依据审判委员会议定结论,对一般瑕疵案件、重大瑕疵案件及错误案件进行追责。

  第八条  本追责办法适用《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绩效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发改案件责任追究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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