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肇州县人民法院举报线索工作,切实提高举报线索管理能力,保障举报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院督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肇州县人民法院督察室负责统一接收、登记、移送、管理举报线索。群众可通过来电、来访、来信、网络的方式向肇州县人民法院举报。本院院长、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对于接收到的举报线索,应当自收到七日内移送督察室。
第三条 督察室的主要职责是受理登记、研判移送、核查处置、督办反馈举报线索,保护举报人、控告人,促进和保障举报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 督察室依法受理对法院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法院干警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利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等存在违纪违法的举报。
第五条 督察室收到举报线索,对线索进行受理登记、分析研判。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举报案件线索登记表》上进行线索登记,经督察部门领导审核后,报院长进行逐级审批。
第六条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室不予受理:
(一)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单位职责范围的。
(三)仅列举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四)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依法告知实名举报人并说明理由,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第七条 督察室对线索进行核查后,根据院长的批示填写《分流登记表》进行分流登记,拟制《举报线索首办移送函》审批表,发送主管院长审批,将举报材料及《举报案件线索登记表》、《举报线索首办移送函》一并移送上级法院或其他机关。
第八条 督察室负责接收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举报线索,及时回复上级人民法院通过实地、网络、电话等方式所进行的督办要求。
本院督察室一般在接到举报线索三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一般应通过移送文书或者共享文书的形式在三个月内向上级院反馈办理结果,配合上级院做好办理结果答复工作。逾期未能办结的,应当说明理由,报院长审批后,以本院名义向上级院进行情况报告。
第九条 实名举报的,应当答复举报人。根据办理结果制作《答复举报人通知书》。
第十条 督察室应当对举报线索进行保密设置,严禁泄露举报内容和举报人姓名等个人信息。一经发现本院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经院长批准后连同相关材料移送驻本院纪检监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