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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敬“她“力量|郑艳双:悉心调解 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发布时间:2025-03-10 16:50:41



    郑艳双,肇州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朝阳沟法庭负责人。

    “郑法官,我和对方早就已经签订了草原转让合同,但是这么多年,对方在草原上又是建房又是办厂,剩余的承包款就是拖着不给,这次我说什么也不能再忍了!”罗某拿着诉讼材料神色激动,态度坚决。

    2014年,罗某与肇州县某牧业公司签订《草原转让合同》,约定罗某将所承包的位于二井镇实现村,面积3000余亩的草原转包给牧业公司经营,承包期限40年,至2054年承包结束,草原承包价款共计400余万元。牧业公司在合同签订时向罗某支付了30万元定金,其余款项均拖欠未付。罗某无奈之下,将该牧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收回草原,给付其占有期间的草原承包费。

    案件受理后,郑艳双了解到牧业公司承包该草原后,在草原内建设了牛舍厂房,计划投资肉牛养殖项目,但受多方因素影响,一直未能成功启动项目,厂房、设备也处于闲置状态。“肉牛养殖这个项目我们已经筹备了很久,花费了很多资金和心力,现在一切都在逐步完善中,我们不可能放弃。”牧业公司不同意与罗某解除合同,案件陷入僵局。

    面对双方分毫不让的局面,郑艳双反复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在查阅了一系列类案及相关司法解释后,发现无论合同解除与否都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双方的问题。

    为确保案件双方合法权益都能得以保障,郑艳双多次与双方沟通了解真实想法,随后转变审理思路,决定引导当事人以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然而,双方多年的矛盾激化和屡次的信任崩塌让调解远比想象中困难,双方在承包款余额、给付时间、违约责任等方面存在巨大分歧,多次调解均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郑艳双不愿放弃,不断调整策略,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从法律视角审视自身的行为与责任。随着双方情绪逐渐缓和,罗某同意变更诉求,不再坚持解除合同。郑艳双趁热打铁,进一步促成双方对厂房及占用期间的承包费达成一致意见,并约定牧业公司在半年内偿还剩余承包款。牧业公司也承诺,如半年后不能按时给付,就同意解除承包合同。

    在双方签订调解笔录时,牧业公司的法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前来法庭签字,郑艳双带领干警驱车赶往齐齐哈尔市,现场制作调解笔录。至此,这起十余年的草原承包纠纷案以调解方式结案。“郑法官去了我一块心病,调解的结果我非常满意。”罗某拿到调解书后感激地说。

    “草原承包纠纷事关农牧民生,绝不能‘一判了之、结案了事’。只有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帮群众之所需,守住法律底线,充分考虑双方实际困难,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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