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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一场喜宴背后的法律困局——从义务帮工案看法理情的平衡之道

发布时间:2025-04-30 16:32:02




互帮互助,本是美德;
出了意外,谁来负责?
    当传统美德遭遇现代法治,当善意相助碰撞意外风险,司法如何平衡情与法、情与理?肇州县人民法院朝阳沟人民法庭坚持将审判与调解、说理、评理等相结合,用一纸调解书给出了温暖答案。
喜宴帮忙,途中遇险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系朋友关系,2024年,于某某因婚庆请托郭某某驱车前往中国建设银行大庆东湖支行附近接司仪张某某。郭某某在接回张某某的路上与王某某驾驶的轻型货车相撞,事故造成郭某某车内乘坐人张某某当场死亡,两辆车辆受损,经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红岗大队认定,原告郭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郭某某被大庆市红岗区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批捕,经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被判一年零两个月有期徒刑,缓期两年执行。原告郭某某因交通事故被羁押二十多天,经调解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给付50万元民事赔偿,但民事追偿之路尚未终结——身陷囹圄的郭某某将好友于某某诉至法院,主张被帮工人于某某应担其责。
锁定焦点,抽丝剥茧
    朝阳沟法庭受理该案后,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展开了系统审查,主审法官郑艳双敏锐地锁定两大争议:
    1.无偿帮工关系成立要件审查;
    2.交通事故主责是否构成“重大过失”。
    原告郭某某在帮工过程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实践中,对于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认定,应根据情形综合考量,对于交通事故中当事人负主要责任能否认定确为重大过失,各方观点存在分歧。
    “这个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帮工人既是施害方又是受害人。”法官指出,如何准确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四条,既要维护传统美德,又要明晰责任边界,考验司法智慧。
巧解纠纷,化解恩怨
    主审法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始终未放弃调解手段,从朋友角度、道义角度,创新采用“情感修复+法律释明”双轨调解法:
    第一步:背对背沟通,消除对抗情绪。通过分别约谈,让双方体谅对方立场——郭某强调“好心帮忙反遭损失”,于某则担忧“无过错却要担责”;
    第二步:类案对比展示,建立合理预期。出示多起同类案件裁判文书,明确司法实践中重大过失认定标准;
    第三步:引入第三方见证,重建信任基础。邀请双方共同亲友到场,重现“接亲”场景中的互助情谊。
    最终,经过三轮调解,被告当庭通过微信转账支付12万元补偿款,昔日好友冰释前嫌。
    该案的成功调解,展现了新时代“枫桥式人民法庭”的司法智慧——既恪守“重大过失”认定的法律底线,又创新“情感修复+法律教育”的调解机制,为处理传统道德与现代法治的冲突提供了鲜活样本。
    法官提醒: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也要重视其中潜在的法律风险,量力而行,规范操作,安全圆满,才能皆大欢喜。
    延伸普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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