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黑0621刑更1号
罪犯杨继国,男,1985年3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肇州县。
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2021)黑0621刑初2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杨继国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罪犯杨继国未提出上诉,案件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在交付执行中,罪犯杨继国以其患有尿毒症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5年6月24日立案对其申请依法进行审查。本院依法将罪犯杨继国提交的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及相关医学证明材料移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经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委托鉴定,诊断罪犯杨继国患肾功能不全多年,目前处于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属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经肇州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对其现实表现进行调查,罪犯杨继国符合社区矫正条件。肇州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我院对罪犯杨继国暂予监外执行。
上述事实,有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庆中法暂外诊字第30号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肇州县社区矫正管理局[2025]州矫调评字第059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肇州县人民检察院黑州检暂征函〔2025〕1号对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回复函等证据材料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杨继国所患疾病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严重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杨继国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由肇州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进行社区矫正。
肇州县人民法院
202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