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庭审直播录播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抚养权归属,核心考量“最有利于孩子”!

发布时间:2025-12-10 14:14:45



案 情 简 介
    2018年12月,男女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李小某由女方王某抚养。2023年10月,经法院判决,孩子李小某的抚养权变更为由男方李某全直接抚养。2025年8月,女方王某再次诉至肇州县人民法院丰乐法庭,主张孩子在此前机动车事故中受伤,男方未尽到充分的抚养、照顾义务,要求将孩子抚养权重新变更归其所有。
    抚养关系的确定与变更,究竟应以何为标尺?是父母双方经济实力的简单对比,还是情感依赖的强弱较量?面对这份沉甸甸的责任,法院又该如何作出最审慎的裁决……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均具备抚养孩子的经济基础。孩子李小某在2024年遭遇交通事故后,住院期间确由母亲进行了较多的陪伴照料,但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李某全存在法定的未尽抚养义务或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情形。
    本案的核心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同时,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在确定抚养关系时,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审理中,承办法官白洋特别关注到,本案中婚生子李小某已年满八周岁,但因孩子伤后未愈,无法到法庭进行询问。为探寻孩子最真实、不受干扰的想法,法官在庭上通过视频单独与李小某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沟通,但庭审上李小某情绪激动,始终未明确表达愿意继续和谁生活。为了切实查明孩子的真实想法,承办法官多次与李小某电话沟通,最终李小某真实表达了自己想与李某全继续生活的想法。
    本案,综合考量李小某本人的真实意愿,并结合被告李某全能提供稳定的住所、孩子上学地点距其居住地较近、具备保障孩子术后康复营养的经济能力等具体情形,法院认为,维持孩子由父亲李某全抚养的现状,更有利于其当前的生活稳定与长远的身心健康发展。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 官 说 法
    本案承办法官指出,在处理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时,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基本原则。具体到本案,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量:
    尊重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是关键因素。对于已年满八周岁的李小某,已具备一定的认知和表达能力。法院在征求其意愿时,会创造独立、客观的环境,确保其意见的真实性。本案中,孩子李小某明确表示愿随父亲生活,这是法院裁判的重要依据,也是对其人格尊严的尊重。
    抚养能力的综合判断超越单一经济标准。经济条件是基础,但非唯一。法院会全面考察直接抚养方的身体状况、品行修养、居住环境、工作稳定性、是否有充足时间陪伴孩子、能否提供情感支持等多方面因素。本案中,被告李某全不仅有一定经济实力保障孩子康复所需,其居住地邻近学校也为孩子就学和恢复提供了便利,形成了有利的成长环境。
    维护生活稳定性与身心健康成长是核心目标。频繁变更生活环境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适应困难。在直接抚养方不存在法定不宜继续抚养的情形,且孩子本人适应良好、生活学习环境稳定时,维持现状往往更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审判实践中,抚养权的确定并非简单的条件比拼,而是一次全面、审慎的评估,其最终且唯一的目的,是为孩子选择一个最能促进其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成长环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关闭窗口